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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政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新台幣30萬元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潘政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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