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836,2018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彩霞
代 理 人 林洲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羽辰(原名:鄧瑀暄)、鄧智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鄧瑀暄,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鄧智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