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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慈惠、孫素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每期違約金之請求金額及每期計算究為一個月或一年。
二、債務人孫慈惠、孫素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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