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901,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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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1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承憲(原名:溫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之起迄日。(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

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二、債務人溫承憲(原名:溫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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