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926,2018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債 權 人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彥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秀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秀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邱秀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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