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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
債 權 人 千禧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家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進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進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進成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黃進成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郵政回執反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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