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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債 務 人 明仁土木包工業
兼法定代理 林合隆
人
一、債務人明仁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購買預拌混凝土詎未給付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送貨單、統一發票所載客戶名稱及買受人均為明仁土木包工業,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合隆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合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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