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976,2018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梓楦(原名:李淑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李淑雯,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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