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清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林清棟於民國103 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8,900,000 元整,並訂立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乙份,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所規定。
㈢詎料自民國106 年03月16日起債務人等未依約履行債務,聲請人為確保債權,蒙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分配後尚不足受償,此後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