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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陳玫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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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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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285,661元│107年7月10日│2.28% │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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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64,278元 │107年7月23日│2.6% │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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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70,987元 │107年7月1日 │2.3% │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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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95,952元│107年7月1日 │2.3% │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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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91,337元 │107年7月28日│2.68% │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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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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