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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劉天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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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 金 │起 息 日 │止息日 │年利率 │
│號│(新臺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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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27元 │107年8月21日│清償日 │1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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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184元 │107年8月21日│清償日 │1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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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221元 │107年8月21日│清償日 │1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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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044元 │107年8月21日│清償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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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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