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菁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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