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富界即黃丹苑之繼承人、李思賢即黃丹苑之繼承人、李明德即黃丹苑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丹苑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另請釋明後附之申請書(楊勝都之Yoube予備金申請書)與本件請求有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