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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育瑄( 原名: 梁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二部分,如依貴公司之請求計算至民國94年10月31日止,總債權為何?
二、承上,如請求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新臺幣27,126元,其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梁育瑄( 原名: 梁淑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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