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439,2018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鄭麗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明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帳務明細表。

二、債務人賴明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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