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443,2018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政宏即謝本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謝本明之繼承人謝一成、謝忠益之繼承人部分,是否不為本件請求?

二、債務人謝政宏即謝本明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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