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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王鍵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昌汽車電機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隆昌汽車電機行」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白善智即隆昌汽車電機行」,並提出隆昌汽車電機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前至隆昌汽車電機行維修之單據或其他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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