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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子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
㈡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
㈢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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