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452,2018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展 (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才 (年籍、住所詳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秀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