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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正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表。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41,233元×3.2124﹪)×3.2124﹪,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41,233元×3.5044﹪)×3.5044﹪?)
三、債務人朱正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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