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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
債 權 人 陳荷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債務人黃素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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