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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振南、葉淽沄、葉振榮、葉太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新台幣300萬元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 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第三人葉張梅菊僅為保證人,則請求債務人葉淽沄、葉振榮、葉太乾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葉振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7,543元及………,如對債務人葉振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淽沄、葉振榮、葉太乾於繼承第三人葉張梅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葉振南、葉淽沄、葉振榮、葉太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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