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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姚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860,000元,其中(1)1,310,000元(2)60,000元(3)49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自民國103年10月15日至民國(1)118年10月15日(2)113年10月15日(3)118年10月15日,利息均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2)加年利率1.18%(3)加1.03%計算,(1)(2)計為年利率2.55%(3)計為年利率2.4%,均採浮動方式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3)民國107年6月14日(2)107年8月14日。
㈡依房屋貸款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029,472元 │107年6月15日│2.26% │107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38,639元 │107年8月15日│2.26% │107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3│384,828元 │107年6月15日│2.11% │107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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