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543,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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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建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3%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100,008元×2.9447﹪)×2.9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100,008元×5.677﹪)×5.677﹪?)

三、債務人戴建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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