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進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回執上簽收人與本件債務人間關係為何。
二、債務人劉進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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