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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林仕凱仍受僱盛開興業有限公司及每月或104 年度、105 年度薪資之證明。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並免徵執行費。
)
二、又依本院案件繫屬資料查詢,除貴公司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執行上開薪資債權,則依上開資料提出迄離職日或迄今,貴公司依移轉命令及債權比例可受清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三、自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104 年6 月30日前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無利息請求權)。
四、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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