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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慶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惠恭、許金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惠恭、許金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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