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593,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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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3號

債 權 人 聯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坤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怡芬非陳玉芳)。

如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併提出蓋有公司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用印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清償明細資料。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未給付之逾期尾款為新臺幣10,000元抑或11,000元?(貴公司請求標的中有載新臺幣壹萬元,亦有11,000元)

四、債務人黃坤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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