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孟麟即周信男之繼承人、周孟諺即周信男之繼承人、楊惠玉即周信男之繼承人、周倩如即周信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周信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函文(原債務人周信男係於89年死亡,依貴公司所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於91年12月31日前之相關查詢,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範圍)。
二、債務人周孟麟即周信男之繼承人、周孟諺即周信男之繼承人、楊惠玉即周信男之繼承人、周倩如即周信男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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