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成、林冠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貴公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對如對債務人林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冠宏給付之,則該相對人所指為何人?)
二、如主債務人林志成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請提出已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林志成、林冠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