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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
債 權 人 陳昱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秝有限公司、蕭永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和秝有限公司」或「和秝有限公司、蕭永程」?如為「和秝有限公司、蕭永程」,則請釋明對蕭永程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和秝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狄金台非蕭永程)
三、債務人蕭永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和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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