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713,2018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進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楊進達之證明文件。

二、遲延費之計算式。

三、法務費用之單據。

四、債務人楊進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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