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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林茂豐即林美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吟婷即林美金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吟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金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林茂豐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對債務人林茂豐聲請之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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