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3469,201811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69號
債 權 人 福星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標的為何?(貴管理委員會107 年11月15日所載並再無請求利息之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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