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3659,2018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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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黃○傑 (姓名、住址詳卷)
債 務 人 黃○翔 (姓名、住址詳卷)
債 務 人 黃○峻 (姓名、住址詳卷)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惠 (姓名、住址詳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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