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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
債 權 人 林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芳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本件工程款予己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附之報價單所示,廠商名稱為「名冠精品廚飾」及「適合佳高科技廚藝」,並無台端之名。
)倘債權人有誤列之情,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芳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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