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譚培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貴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