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8364,201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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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債 權 人 嚴會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恣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吳恣榕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吳恣榕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條所載:「預定三年內償還本金利息…105 年6 月20日」,則清償期尚未屆至,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加速約款,債權人於107 年8 月31日民事補正狀仍未提出相關文件,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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