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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9號
異 議 人 王郁綸
異議人因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3日對聲明異議人就清償借款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7年8月20日送達於異議人戶籍址,惟異議人遲至107年9月11日始提出異議,此有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狀章之聲明異議狀各一份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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