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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債 權 人 趙麗鳳即高雄市私立華爾頓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奎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高雄市私立華爾頓美語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登記資料或申報納稅登記資料,請求金額各項明細及依據,及存證信函之回執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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