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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沁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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