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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69號
債 權 人 MABUHAY EXPERESS (巴敏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LBITOS MARK AGUSTIN CANILANG(阿格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已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ALBITOSMARK AGUSTIN CANILANG(阿格斯)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估價單,上載不明款項之金額加總13,700元,有債務人ALBITOS MARK AGUSTIN CANILANG(阿格斯)之簽名,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提出本件借款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後僅提出估價單正本而無其他相關資料供參,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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