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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70號
債 權 人 彭煜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71、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給付介紹工程案之傭金新台幣50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依債權人提出對話譯文,其所陳之傭金一事,似屬上開規定所載之範圍。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就其所陳之傭金一事,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
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13日送達債權人,迄未據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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