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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 務 人 梁意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未有約定利息、手續費得滾入本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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