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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張文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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