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催,272,2018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林妙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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