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鄭麗川即林佑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