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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蔡曉芬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股票之原所有權人為何人?如為被繼承人蔡曉芬所有,請提出該股票之繼承人之聲請狀(須於狀底簽章),並補正下列資料: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正本。
㈣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㈤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二、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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