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執消債清,10,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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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榆幀即黃淑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張金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雖陳報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而上開保單於裁定開始清算時現值僅新臺幣(下同)25,177元;

然經本院向其曾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與南山人壽查詢,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民國106年6月27日向南山人壽辦理保單借款203,000元,另將國泰人壽保單解約契約、變更要保人後辦理保單借款,亦於106年6月27日、29日共領取296,420元,本院認債務人上開行為有害債權人之權利,依本條例第20條規定應予撤銷,經本院通知債務人自行繳回上開解約金與借款與現存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後,本件可分配之清算財團共計524,597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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