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執消債清,16,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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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慈惠即楊玉霞
代 理 人 林志揚(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汽車一輛,另其雖曾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已失效,又上開汽車為民國104年出廠,經有擔保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預估現值約新臺幣(下同)47萬元,本院認扣除剩餘車貸、選任管理人變價費用後剩餘約10萬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件債權表、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現值為10萬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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